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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28026号“Ri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8:57关于第15528026号“Ri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1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都县渝粤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瑞怡乐甜味剂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28026号“R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695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且请求予以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总部于1992年成立于瑞士,并于1997年在广东江门成立中国的生产基地,产品以糖果、甜味剂、饮料和零食为主,并畅销国内和欧美市场。“RIO”是被申请人母公司授权被申请人注册的一个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早于2000年6月13日便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1622970号和复审商标,其延伸注册的商标样式存在细微差别,但主要部分依然是“Rio”,且鉴于复审商标中的“Kids”为“小孩;年轻人”的含义,主要表明产品适用于年轻消费者群体。除本案外,申请人还对被申请人的多个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自身申请注册了摹仿他人的商标,存在主观恶意,且鉴于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RIO”,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会产生一定重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并案审理相关案件。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公司、产品的荣誉资料;
2、第8774664号商标授权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授权书约定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使用人的关联公司对其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承担连带履行及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RIO”商标出具给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与销售同意书、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单、相关资质证明资料;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第8774664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增加了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2019年付给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费发票、被许可使用人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商标出具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明,证明中体现了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饮料、啤酒产品包装所使用的“RIO”商标为第874664号“RIO”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第874664号“RIO”商标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商标生产使用证明、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销售“RIO”啤酒及“RIO”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发票、在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宣传“RIO”酵素、“RIO”雪気奶茶、咖啡的有关公证书(部分微信页面显示了账号主体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微信账号为徐记栓)、在淘宝搜索“RIO”酶饮品、咖啡、奶茶等的页面及产品售卖页面的有关公证书(淘宝产品页面显示“RIO”酶饮品的厂商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实物图片、相关公众号宣传视频;
4、被申请人将第32类“RIO”、“RIO KIDS”商标授权给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018年6月16日《羊城晚报》广告页面,广告页面显示“Rio瑞奥啤酒、果汁饮料”、““Rio”是瑞怡乐集团旗下的高端健康食品品牌,总部位于瑞士。请认准第8774664号和第10010485号商标,谨防假冒。”并备注了招商电话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6、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2019-2021年参展的有关合同、发票、展示工程承包合同、电力安装合同及相关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啤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6552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现尚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二、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第32类商品还注册了“RIO KIDS”、“瑞怡乐”、“瑞奥”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营业执照及有关荣誉资料,营业执照仅是其基本信息资料,公司的荣誉资料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产品的荣誉资料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中虽然有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证据3中有被许可使用人销售“RIO”啤酒、果蔬发酵饮料的发票,但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商标使用证明、商标生产使用证明明确被许可使用人生产、销售的“RIO”啤酒、果蔬复合发酵饮料使用的为第8774664号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中的微信宣传资料、淘宝页面、产品图片、公众号宣传等均与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有关,由前述生产使用证明可知,该公司为第8774664号品牌商品的被委托生产方,故该部分证据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况且部分证据的时间并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部分证据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的相关使用、销售、宣传证据等,故证据4的授权使用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中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的参展合同、发票均并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亦并未提交展会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当然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部分参展会议为糖展会,并不涉及复审商品。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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