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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69501号“轻度少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6:53关于第22969501号“轻度少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彭伟伟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善颜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9501号“轻度少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38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彭伟伟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彭伟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山东善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河南亿佰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佰纳公司)在核定服务上使用本案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亿佰纳公司于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许可人与河南得易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设计协议、广告发布确认单及收款凭证、电梯广告图;3、被许可人的门头招牌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合同为商标权属的证明,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广告设计协议为自制证据,且广告发布确认单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收款凭证并未体现付款主体,同时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加之“备注”处字体显示明显与“商户名称”等不一致,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虽然申请人附有电梯广告图,但该广告图为自制证据,且内容模糊,无法证明与上述广告设计协议及广告发布确认单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被许可人的门头招牌照片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无关。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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