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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8402号“FITNE52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6:05关于第63908402号“FITNE52LAB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49号
申请人:环球康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8402号“FITNE52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他含义,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亦可识别或呼叫为英文字母“FITNESSLABS”,其中文含义可译为“健康实验室”,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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