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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1529号“搬瓦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5:26关于第63401529号“搬瓦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090号
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胜信息技术中心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1529号“搬瓦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而申请注册的,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作为独创性较强的标识,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搬瓦工”构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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