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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64930号“味魂Taste's So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4:40关于第50064930号“味魂Taste's Sou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5752号重审第0000001080号
申请人:余龙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5752号《关于第50064930号“味魂Taste's So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第69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产法院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007354号“味HUIWEIYIYI及图”商标、第17766064号“味及图”商标、第16217960号“in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并公告,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判决及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重新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7793061号“味沁百家及图”商标、第35214235号“味致味及图”商标、第26015428号“呈味空间及图”商标、第12135279号“同兴隆及图”商标、第10315154号“知味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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