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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5219号“九村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4:20关于第63265219号“九村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61号
申请人:河南九村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5219号“九村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1962号商标、第63094008号商标、第20130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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