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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8854号“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3:40关于第63618854号“龙凤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55号
申请人:凤台县龙凤祥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8854号“龙凤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多件35类“龙凤祥”商标的在先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85796号“蓝氏 龙凤祥珠宝LONG FENG XIANG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援引了第26976855号“祥龙凤CHEUNG LUNG FUNG”商标、第36502469号“龙遨凤祥”商标、第5947976号“龙凤呈祥”商标、第18372468号“珑凤祥”商标、第28499778号“龙俸祥”商标、第28483095号“龙奉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品推销陈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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