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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127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2:59关于第422127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0148号重审第0000000387号
申请人:塞尔西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0148号《关于第422127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3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0421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39569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王凡
孙昕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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