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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4625号“service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2:43关于第63254625号“service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48号
申请人:天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4625号“service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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