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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19822号“创量智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2:23关于第59519822号“创量智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97号
申请人:深圳市零一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9822号“创量智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灵感源自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成功的第24692954号商标,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智投”意为“智慧投放流量”,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创量”和“智投”组合在一起,不仅结合了申请人主营业务,行业属性极强,更是寄托了申请人美好的愿景:依托科技,在广告约束条件下,精准化对接,为客户提供跨平台、智能、批量的广告投放方案,使其维持行业一流水平。申请商标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明显,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客户案例;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抖音账号截图;媒体报道;百度推广服务协议;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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