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315819号“终极格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1:45关于第63315819号“终极格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07号
申请人:祖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5819号“终极格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50511号“终極格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行政诉讼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行政上诉状复印件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教育;培训;电影制作;节目制作;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维持其在组织体育比赛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终极格斗”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终極格鬥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终極格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娱乐消遣信息、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