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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4513号“series;urbangene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1:09关于第63484513号“series;urbangeneratio
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00号
申请人:可隆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4513号“series;urbangene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且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增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媒体报道、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ries;urbangeneration”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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