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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6882号“comf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30:53关于第62396882号“com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53号
申请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6882号“com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5353号“COMFEET”商标、第12155368号“COMFEET”商标、第14402338号“COFFEE及图”商标、第G672358号“COMFEEL”商标、第50473695号“COMFREE”商标、第50487182号“COM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集团及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牙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牙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mfee”,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气清新喷雾、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牙齿清洁制剂、牙齿美白制剂、口气清新片、牙粉、漱口水、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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