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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01917号“真快乐 AP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9:00关于第59401917号“真快乐 AP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27号
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01917号“真快乐 A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4626号“真快乐”商标、第52233684号“真快乐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人同意申请人的注册,并为申请人出具了同意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6154号“欢锐HAPPYREALS”商标、第59152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同意函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均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粉碎机;挤奶机;木材加工机;造纸机;制茶机械;酿造机器;电池机械;包装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玻璃加工机;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搅拌机;升降设备;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引擎锅炉用部件;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子工业设备;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气动焊接设备;废物处理装置;筛选机;电镀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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