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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49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8:45关于第628049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52号
申请人:广州赤道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4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3062号“錦鴻及图”商标、第8799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经过宣传和推广,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1年1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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