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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32823号“食上三国SHISHANGSANG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8:20关于第25632823号“食上三国SHISHANGSANGU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耀杰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冲
申请人因第25632823号“食上三国SHISHANGSAN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29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湖北耀杰星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李冲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一直作为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核心品牌,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档案及流程;2、复审商标系列产品、产品包装截图;3、关于复审商标包装设计聊天记录截图;4、拼多多部分销售订单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漳州市沃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干蔬菜;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2019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其名称变更为湖北耀杰星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2、3系列产品、产品包装截图、关于复审商标包装设计聊天记录截图等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证据4拼多多部分销售订单截图所体现的商品为小麻花零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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