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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16081号“海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7:15关于第60316081号“海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36号
申请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达闼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6081号“海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47358号“海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04370号“睿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54798号“海睿尔 HARR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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