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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92552号“浙里有街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6:31关于第62792552号“浙里有街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93号
申请人:浙江街联舞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2552号“浙里有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97427号、第60013160号、第203354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照片、协议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新闻记者服务、文稿撰写、摄影报道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浙里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浙里”,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演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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