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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10356号“易贸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5:46关于第56810356号“易贸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10号
申请人: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10356号“易贸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198479号“易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金融咨询;贸易清算(金融);不动产管理;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经纪;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贸商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贸”,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期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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