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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5589号“壹点捌YIDIAN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5:35关于第63195589号“壹点捌YIDIANB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90号
申请人:广州市番玉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5589号“壹点捌YIDIAN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1291号“壹点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68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壹点捌”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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