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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4367号“PEAK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5:04关于第62944367号“PEAK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05号
申请人:峰卓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4367号“PEAK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14621号“Peak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抢注先例,引证商标为其所有人恶意抢注的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商标局流程页面;引证商标所有人抢注他人商标的网络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2022年12月23日,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电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称上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该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已获另案裁决,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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