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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1684号“麒麟大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4:48关于第61951684号“麒麟大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410号
申请人:林森
委托代理人:知域知识产权服务(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51684号“麒麟大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1599号“麒云大口 茶及图”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37543号“麒麟大侠”商标、第45223272号“麒麟大地”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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