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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61170号“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4:23关于第63561170号“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04号
申请人:郑州祥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1170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4150号“宏昌建科 HongChangJianKe及图”商标、第42860019号“SSHC及图”商标、第12983965号“HEAD CERT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也没有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活动图片;小程序截图;质保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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