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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93069号“星河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1:57关于第57493069号“星河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6781号重审第0000000340号
申请人: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6781号《关于第57493069号“星河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5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7095号“星河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2年09月27日第1809期、2022年10月06日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韩秀花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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