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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06789号“六合村白玉木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1:06关于第62306789号“六合村白玉木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29号
申请人:靖西市武平镇六合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靖西市农村小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6789号“六合村白玉木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白玉木耳,是一种新品种,食用菌,在商标类目中,未明确白玉木耳归属。因此,用在新鲜木耳商品中不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玉木耳对产地环境要求极高,产量低,价格高,营养丰富,是替代银木耳的又一珍贵食用菌,食用方法与银木耳相同,泡发后食用。而且玉木耳作为银木耳的白色变种科,属木耳属。申请人已明确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经靖西市农业农村局专家指导研究采用的品质标准 ,认为该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靖西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说明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白玉木耳”,而“白玉木耳”一般指玉木耳,是一种新品种的食用菌,和平常吃的银耳不是一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银耳”复审商品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新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申请人提交的原《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集体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新鲜银耳”商品与商标名称中标识的“白玉木耳”商品不一致,且未明确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项目采用的具体品质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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