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0933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0:51关于第590933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169号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3323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5356号“C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4581号“G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9382号“G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9416号“G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16791号“夬南驰G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035247号“G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939680号“C'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039518号“G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859686号“C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528920号“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002576号“C'N'C HOMAS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经查,各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审计报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关于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查询、商标列表、其他案件判决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二至四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维持,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八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引证商标七、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CNC”与引证商标二至四“GNC”、引证商标五的外文“GNC”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显著识别文字“CNC”字母构成相同。同时,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COSTUME NATIONAL”。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十一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