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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1760号“QUANTACHROME INSTRUM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20:04关于第63901760号“QUANTACHROME
INSTRUM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704号
申请人:连云港谱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皓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1760号“QUANTACHROME INSTRU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QUANTACHROME”并非英语固有词汇,本身无明确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详情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QUANTACHROME”可译为“量子铬”,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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