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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50993号“河洛文化文献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9:01关于第62350993号“河洛文化文献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38号
申请人:洛阳市新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50993号“河洛文化文献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幼儿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摄影;流动图书馆;游乐园服务;电影放映”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书籍出版;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062号“河洛”商标、第11769453号“河洛会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6239号“河洛”商标、第52686054号“河洛会馆”商标、第11769454号“河洛会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幼儿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摄影;流动图书馆;游乐园服务;电影放映”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幼儿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摄影;流动图书馆;游乐园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幼儿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摄影;流动图书馆;游乐园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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