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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5742号“WHISKY ASS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8:51关于第62195742号“WHISKY ASS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87号
申请人:威士忌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5742号“WHISKY ASS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也和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3634号“K-LANDGRAVE WHISKY及图”商标、第7181841号“CHIVAS REDAL AGE 12 YEARS BLENDED SCOTCH WHISKY及图”商标、第37167210号“Abund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WHISKY ASSE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WHISKY”,且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表现主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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