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95287号“酱派标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5:56关于第63295287号“酱派标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01号
申请人:贵州易地壹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5287号“酱派标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酱派标样”并未表示商品的香型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酱派标样”,其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香型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