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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37938号“蚂蚁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3:52关于第61137938号“蚂蚁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44号
申请人:南通蚂蚁建家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7938号“蚂蚁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9672号商标、第23638490号商标、第37类第36114834号商标、第538981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被部分驳回,其中驳回服务已无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水力压裂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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