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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3703号“面主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3:42关于第64033703号“面主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90号
申请人:周大善
委托代理人:淮安大正致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3703号“面主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6404号“面煮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49643号“面煮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拉面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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