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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1601号“三昇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3:03关于第63631601号“三昇四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43号
申请人:青岛鮨昇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1601号“三昇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38901号“三串四季 SAN CHUAN SI JI”商标、第35360077号“三湘四季”商标、第11550155号“三晶四季 SAN JING SI JI”商标、第12760588号“三品四季 特色火锅连锁及图”商标、第52275827号“三串肆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无关。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五已并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投入经营使用,实际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指向关系,使用至今从未产生混淆误认情况。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大众点评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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