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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3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1:37关于第61473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41号
申请人:江苏屹信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智慧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3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1月。申请人致力于研发和生产低成本、小型化、高可靠的航天器载荷设备并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满足各类卫星互联网、物联网需求,服务于国家“十四五”天地一体信息网络建设。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366946号图形商标、第21725273号图形商标、第13316354号“宇信电力 YU XIN ELECTRIC POWER 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手册、报价单、办公场地及文件夹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电线”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控制板(电);芯片(集成电路);天线;半导体器件;声导管;电池”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雷达设备;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马达启动缆”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自动取款机(ATM);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子公告牌;摄像机;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印刷电路;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线、光电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存储器;通信计算机;人造卫星;科学卫星;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探测器;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存储器;通信计算机;人造卫星;科学卫星;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探测器;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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