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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16875号“MR & M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11:27关于第17616875号“MR & M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红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伊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16875号“MR & M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03号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出库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2、产品检验报告、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会员卡页面截图、微信页面截图、授权证书、微店页面截图、微信聊天页面截图等资料;3、产品及产品包装实物图片、海报图片;4、活动图片;5、商标设计稿。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香精油;研磨材料;化妆品用香料;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8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出库单为申请人自制单据,证明力较弱。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未显示交易内容。产品检验报告、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非形成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且仅能体现产品检验及备案情况,商标设计稿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设计情况,均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产品及产品包装实物图片、海报图片、活动图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出处。会员卡页面截图、授权证书、微店页面截图等其余证据或未显示商品信息,或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出处。并且,绝大部分在案证据所示产品为面膜,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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