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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8394号“良辰喜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9:58关于第64298394号“良辰喜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06号
申请人:台州市悦泷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尚优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8394号“良辰喜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5338号“良辰喜庆”商标、第63534543号“良辰喜柿”商标、第33080995号“良辰囍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良辰喜燕”,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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