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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2923号“青山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9:34关于第62762923号“青山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77号
申请人:陇县家家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贺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2923号“青山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82475号图形商标、第15730601号“洼湖及图”商标、第25993198号“绿韵溪洲及图”商标、第25993198A号“绿韵溪洲及图”商标、第22809116号“海清坝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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