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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4440号“佳润Jia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8:38关于第64494440号“佳润JiaR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67号
申请人:纺源集团广西佳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4440号“佳润Jia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进行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和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1279号“佳润美好生活”商标、第12710754号“润佳”商标、第24130920号“佳润堂”商标、第63190656号“佳润宝”商标、第19817082号“佳润丹”商标、第13138212号“润佳及图”商标、第3695015号“润佳RUNKA”商标、第22139587号“JIA 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并未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佳润JiaRu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砂布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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