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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36470号“SENS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8:23关于第60036470号“SENS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35号
申请人:杭州与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36470号“SEN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0866号“SEN7ES”商标、第59099683号“SENSETEK”商标、第53347698号“S·E·N·S·E 1991”商标、第47222892号“MACRO' SENSES”商标、第26061837号“SENSE JEWE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淘宝店铺截图、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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