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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714号“A LCHIMIE FOR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8:09关于第63352714号“A LCHIMIE FORE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26号
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为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714号“A LCHIMIE FOR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0074号“ALCHIMIE FOREVER”商标、第1656215号“法兰薇;FOREVER”商标、第8350663号“FOREVER 21”商标、第44223372号“法兰薇 FOREVER”商标、第58386649号“FOREVER18”商标、国际注册第1175211号“ALCHIMIA SOAP”商标、第56409654号“ALCHIMIA SOAP”商标、第16704364号“FOREVER 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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