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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19989号“YING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7:15关于第62219989号“YING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91号
申请人:深圳市瀛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9989号“YI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4560号“英利YI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3660号“英利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3399号“YI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3169号“盈丽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80212号“鹰力YI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57668号“英利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61230号“影力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093678号“YINGLI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093684号“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826775号“瀛利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067452号“鹰锂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8285853号“英利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0553972号“荧丽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330239号“瀛利YI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3960048号“YING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760344号“YING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9033921号“YI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2599754号“YI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1016557号“Y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9555020号“YU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8107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7840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8399433号“DG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1522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商品上申请复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商品上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在其余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二十、二十二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二十、二十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二十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二十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二十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汽车用充电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一、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一、二十四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一、二十四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一、二十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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