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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91394号“H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2:02关于第60791394号“H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71号
申请人:兴业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1394号“H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7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93959号“华何昊 HUAHEHAO HH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31401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18758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打印件及其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稿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均易识别为字母“H”,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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