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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69575号“联排支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1:08关于第62069575号“联排支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73号
申请人:北京光阳精益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9575号“联排支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主要设计制造设备,产品具有独有的特点,所产设备均以此特点命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实际照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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