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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2675号“宫村浩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8:07关于第63032675号“宫村浩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8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世说新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2675号“宫村浩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54848号“宫村浩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烫发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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