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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41608号“COSMO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7:10关于第62541608号“COSMO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38号
申请人:凯摩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1608号“COSM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50780号“BUZZZ 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62971号“COSY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882709号“HO NG&COS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就商标共存达成协议,引证商标一尚未获准注册,其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COSMOSS”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英文字母“COSMOS”、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文秘、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主张其正在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就商标共存达成协议的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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