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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3589号“杏仁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6:04关于第63353589号“杏仁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26号
申请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3589号“杏仁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牛奶替代品;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酸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并非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杏仁浆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牛奶替代品;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酸奶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使用在“以杏仁浆为主的饮料、杏仁浆”商品上为通用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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