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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9547号“沁莘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2:07关于第63449547号“沁莘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89号
申请人:上海好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9547号“沁莘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4673号“沁鑫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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