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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3521号“凌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8:58关于第63863521号“凌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39号
申请人:中广核(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3521号“凌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凌碳”系申请人独创的没有含义的臆造性词汇,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隔板支架;金属格架”等商品上,与商品的质量、原料、数量、重量、技术等特点没有关系,而且指定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碳排放问题,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看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产生误认。另外,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已有“凌碳”字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而且,与“凌碳”读音相同的商标(如“苓碳”、“灵碳”等)被核准注册的案例也大量存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凌碳”与文字“零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将该标识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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