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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5856号“恒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8:37关于第63795856号“恒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19号
申请人:河南博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5856号“恒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4929号“合齐泰 HQ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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