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109997号“轨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7:41关于第62109997号“轨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219号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09997号“轨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服装;上衣;裤子;夹克(服装);短裤;紧身衣裤;袜;胸罩;手套(服装);连指手套;运动衫;裙子;紧腿裤(裤子);背心;围巾;服装带(衣服);热身服;慢跑服;弹力全身紧身衣;防水服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9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0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服装;上衣;裤子;夹克(服装);短裤;紧身衣裤;袜;胸罩;手套(服装);连指手套;运动衫;裙子;紧腿裤(裤子);背心;围巾;服装带(衣服);热身服;慢跑服;弹力全身紧身衣;防水服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